一、总则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考点管理,提高组考水平,创建阳光和谐平安的考试环境,对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校考的公正性和信誉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机构
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工作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甘肃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进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兰州市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我省艺术类考点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兰州市招生办公室成立甘肃省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校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招办、各考点主任和考点纪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兰州市招生办公室招生科,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
三、考点设置
我省确定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为:兰州城市学院、兰州文理学院、兰州艺术学校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其中:
兰州城市学院负责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专业的组考工作;
兰州文理学院负责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专业的组考工作;
兰州艺术学校负责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专业的组考工作;
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负责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的组考工作。
四、校考时间
省外院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等以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院校于2015年1月17日开始,并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
五、准考办法
(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1.独立设置的31所本科艺术院校及13所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
2.招生计划列在我省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院校),且有艺术类硕士学位授予点的本科院校本科专业。
3.招生计划列在我省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院校)且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计划不低于30人,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舞蹈学类各类本科计划不低于15人。
(二)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三本院校)及高职(专科)院校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舞蹈学类本(专)科专业招生使用我省相同或相近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我省也不接收该类院校自行组织校考报送的专业合格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