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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招生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2-27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招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体检时间

体检工作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安排,3月底前完成。

(二)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由县(区)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主检医院须按《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结束后,如考生对体检结果存有疑义并要求复查,可向所在县级招办申请批准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后仍有疑义的,可向市(州)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后,由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进行终检,并做出最终裁定。

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主检医师应由副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生应予回避。

(三)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四)体检表的管理

1.体检表上的考生号、考生姓名、考生照片等由各县(区)招生办公室统一打印。体检表要求按考生号顺序每50份装一袋。肝功化验单不得粘贴在体检表背面,直接装入考生档案袋。

2.体检医院印章和医生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

3.体检医院(站)必须成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组要对考生体检表进行逐一验收检查,重点检查医生填写有无错项、漏项、表述不清、体检结论与实际不符、印章漏印或不清等情况。

4.体检表条形码由招生部门负责粘贴。条形码粘贴必须沿条码区粘贴端正,姓名一端朝向表格左边,考生号一端朝向表格右边。粘贴时不得超出条码区,不得覆盖黑色同步区。

5.参加体检工作干部要求认真仔细,责任心强。保管和运送体检表,要求专人负责,专车运送。

6.体检表扫描安排在4月中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各地招委会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及省招委会有关体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细化体检管理办法,对所辖体检医院各项制度建设的落实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统一标准、统一要求,认真选派体检工作人员,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明确责任。要进一步明确体检医院的主体责任,严格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岗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强化培训。各市(州)要加大对体检医生和招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体检报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凡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承担本次体检任务。

(四)严格监督。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招委会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进行全程监督。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危害考生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体检工作因不认真、不负责导致考生录取后产生遗留问题的,省教育考试院将通报市(州)招委会,由市(州)招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收费标准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执行。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7年2月24

抄送:省教育厅、省招委各主任委员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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